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6月23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继续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金融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等。
关于商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5年12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强化“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这一修法目的;二是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管理;三是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服务平台,方便查询、注册和使用商标;四是对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作出衔接性规定;五是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六是强化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七是完善处理境外商标侵权案件相关规定,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障;八是进一步推动解决商标重注册轻使用问题。
商标法修订工作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大力支持。本届以来,张海波、耿福能、马一德等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完善商标法的建议,卢林、黄显辉、刘忠斌、尹建敏等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欧云飞、施家伦、胡成中等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出意见建议。我们还邀请王臻、车文荃、严琦、金不换等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商标法修订工作专题调研和座谈。福建晋江、广东南沙、西南政法大学等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因地制宜提出了意见建议。刚刚向大家介绍的主要修改内容中,关于加大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规定,就是吸收采纳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具体体现。
澎湃新闻记者
近年来,“心机商标”问题引起社会关注。请问本次商标法修改,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黄海华: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企业的品牌标识。有的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上煞费苦心,将商标作为误导消费者的“套路工具”,“心机商标”一词充分表明了消费者的负面评价。这一行为,严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加大打击力度,这次商标法修改拟作以下规定:一是要求严把审查注册关。商标注册申请人明知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三是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封面新闻记者
在加强商标使用义务,遏制商标囤积等方面,这次商标法修改作了哪些规定?
黄海华
针对商标“重注册、轻使用”、囤积商标等现象,这次商标法修改拟作以下规定:一是严格商标注册申请条件。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以上规定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完善对商标使用的要求。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同时,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三是加大商标代理监管力度。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等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